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大法庭新制,終審法院新增大法庭。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大法庭審理歧異提案及原則重要性提案做出裁定,提案審判庭以此裁定做終局裁判,避免裁判見解歧異。司法院司法行政廳廳長王梅英說,「終審法院從此不在一院各表」,為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司法院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相關條文,建構終審法院的大法庭制度,於審判權作用內建立適當統一的法律見解機制。王梅英指出,最高法院的民事庭及刑事庭,各設「民事大法庭」及「刑事大法庭」,各庭員為十一人;最高行政法院則設「大法庭」,庭員為九人,任期均為兩年。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卅天內宣示裁定「法律見解」,提案的審判庭以此裁定做出終局裁判,大法庭開庭期間,民眾可旁聽。呂太郎表示,終審法院審判庭法官在做裁判時,發現所認定的法律見解與以前的其他庭不一樣,就可主動提案給大法庭,此外也給當事人權力經由審判庭,向大法庭提案;大法庭引進不同意見書制度,庭員若有不同意見書,也會與大法庭裁定時一併公布。呂太郎指出,這次修法也一併廢除判例及決議制度,修正條文自總統公布後六個月開始實施,此外,因判例及決議失效,之前延用判例及決議而所做成的判決,仍可請求大法官解釋來做為司法救濟。司法院指出,各庭提案給大法庭的類型包含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所謂的「歧異提案」是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就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與最高法院先前的裁判不一致時,經徵詢其他各庭意見後,確定仍有見解歧異的情形存在,此時即有啟動大法庭程序以統一見解的義務。至於「原則重要性提案」則指,各審判庭受理案件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即具有促使法律續造的價值,或因屬於新興、重大且普遍性的法律問題,有即時、預為統一見解的必要性者),得裁定將該法律爭議提案予大法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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